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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14-05-29 11:47: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河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是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市天河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奖励管理办法》《广州市天河区高层次人才住房资助办法》、《广州市天河区高层次人才市场化引进扶持办法》、《广州市天河区人才社会团体扶持办法》以及其他人才工作政策规定,由区财政设立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其中,高层次人才所属企业在天河科技园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入园登记的,扶持奖励资金可由区财政局从天河科技园税收增量返还资金中筹集。

  第三条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助资金、补贴奖励资金、服务保障资金三部分。

  (一)项目资助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对创新领军人才给予创新工作专项经费;

  2.对创业领军人才给予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补助;

  3.其他资助费用。

  (二)补贴奖励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对高层次人才给予个人薪酬奖励;

  2.对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场所的租金补贴;

  3.对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住房补贴;

  4.对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的企业给予引才费用补贴;

  5.对引进或推荐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做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6.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培训资助;

  7.其他补贴奖励费用。

  (三)服务保障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高层次人才年度体检疗养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

  2.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3.人才社会团体扶持资金;

  4.高层次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5.人才工作场地建设、信息系统开发等硬件、软件投入经费;

  6.其他服务保障费用。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及审批、下达

  第五条区委人才办在征求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天河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对资金需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由区委人才办报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区委人才办可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申请人(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申报资助或补贴项目,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专家意见、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使用重点、开支范围、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区委人才办依据配套政策的有关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和资助意见,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区财政局根据已审定的年度预算和支付项目、金额及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审批意见,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单独设账、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天河区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必须做出经费结算,并报区委人才办核批,结余资金退缴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或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委人才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委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考核情况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负责对所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组织熟悉人才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如发现未按规定专账管理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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