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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天河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14-02-27 11:27:22
内容摘要:关于广州市天河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天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发挥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是指在天河辖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工作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天河区杰出人才、天河区优秀人才两个层次。

  第三条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通过评定产生,每年评定1次。评定名额根据天河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其中天河区杰出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0名。

  第四条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评定统筹领导工作,区委人才办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所在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在天河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为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企业的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

  (三)诚信纳税,无违反法律法规记录。

  第八条在科研机构工作的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前正在承担天河区“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

  (二)当前正在担任天河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

  (三)所在单位与天河区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基地、研究生培训实践基地等,申报人参与研究生培养或项目研究工作。

  第九条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三)申报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根据天河区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区委人才办商区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当年拟评定天河区杰出人才、天河区优秀人才的总名额。

  第十一条区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拟奖励的企业、科研机构建议名单及名额分配方案,由区委人才办协调、汇总,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根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拟奖励企业、科研机构名单及名额分配方案,区相关单位组织发动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受理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建议名单,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经区委常委会审定的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名单,在天河区政府信息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委、区政府颁发《天河区杰出人才证书》、《天河区优秀人才证书》,管理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属虚假、伪造并经查实的,取消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取消申报人3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被评定为天河区杰出人才的,享受其本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被评定为天河区优秀人才的,享受其本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安排一次体检疗养,并享受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第十八条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可享受住房资助,住房资助办法见《广州市天河区高层次人才住房资助办法》。

  第十九条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凭《天河区杰出人才证书》、《天河区优秀人才证书》,管理期内在天河区政务服务窗口可享受优先办理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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