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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14-03-07 11:25: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天河区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快建设“总部天河、智慧天河、幸福天河”,根据天河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条评审工作应紧扣天河区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专业服务业等四大战略性主导产业。

  第四条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评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创新领军人才,指受聘在天河区辖内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管理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参评当年已与企业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每年在企业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在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专业服务业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三)具有在世界著名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经历,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或曾在著名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担任高级职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或者在现代服务业领域,创业理念和商业模式具有独创性;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在天河区创办或领办企业的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良好市场潜力;或者在金融服务、现代商贸、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可预见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具备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

  (二)创业领军人才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天河区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专业服务业等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与该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科技类项目应该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3.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三)创业领军人才所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在天河区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成立一般在5年以下(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且领军人才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属于现代服务业类型的企业,领军人才拥有该企业股份比例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低于20%(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20%);

  2.未完成在天河区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经与区委人才办签署协议,约定拟在天河区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天河区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予以颁发证书并享受相关扶持资助和待遇。

  第七条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市场化资金投入的企业,其创业者可优先被评为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

  第三章申报

  第八条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机构负责受理申报。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每年一般进行1次评审。

  第九条申请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创新领军人才提交《天河区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表》,创业领军人才提交《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创新领军人才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创业领军人才提交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辅助材料。

  第四章评审

  第十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应当经过匿名评审、答辩会审、实地考察、区委常委会审定以及公示等环节。

  第十一条区委人才办组织评审小组负责匿名评审和答辩会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区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同行业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管理、财务投资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评审小组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二条匿名评审。

  区委人才办组织评审小组集中封闭,评审采取盲评形式,评审小组成员对参评项目充分讨论后,独立评分,拟定评审意见。匿名评审后,区委人才办与相关部门会审,研究提出进入答辩会审环节的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答辩会审。

  答辩会审采取项目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答辩会审后,区委人才办与相关部门会审,形成书面推荐材料和资金扶持意见,研究提出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实地考察。

  (一)考察小组由区相关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考察小组对申报人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五条区委常委会审定。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匿名评审、答辩会审、实地考察意见,形成推荐名单报区委常委会。区委常委会在听取各阶段工作情况汇报的基础上,讨论审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

  第十六条公示。

  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区委人才办根据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根据需要,也可在评审过程中的其他环节安排公示。

  经公示不影响评定的,由区委、区政府颁发《广州市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区委人才办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广州市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有效期3年,是领军人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五章扶持及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对创新领军人才给予创新工作专项经费,资助金额为50万元,分期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领军人才的创新工作。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后续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分期拨付。

  第十九条?对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业项目扶持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后续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分期拨付。

  第二十条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天河区自有的物业条件,对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提供100至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3年免收租金;或者提供3年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同时入选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并落实工作场所租金优惠政策者,不再重复享受场地租金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在天河区工作、创业期间,可享受相当于个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获得1年期以上银行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以享受住房资助,住房资助办法见《广州市天河区高层次人才住房资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管理期内每年安排一次体检疗养,并享受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广州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50%的比例报销,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其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优先享受天河区中小学校的优质学位。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区委人才办负责组织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并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考核情况。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

  (一)创新领军人才与申报时所属企业解除聘任合同的;

  (二)创业领军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破产,或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移出天河区者;

  (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在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过程中,伪造从业经历、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在评审公示的范围之内予以通报,且未来五年内不得参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对已经在天河区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或待遇,又获评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对相同类别的优惠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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